7月8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依法认定被告张某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车的维修费用均由被告张某乙承担。被告张某乙对该事故认定书一直不予认可,但由于自身原因并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最终都不欢而散,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法官在与被告沟通时,被告情绪较大,表示自己太“冤枉”,拒绝到庭应诉。当日上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基本掌握了原告的心里预期,遂再次与被告联系,并通过耐心劝说,成功组织双方于当日下午在法庭进行了调解。
针对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心结”,承办法官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被告未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告又表示其家庭特别困难,实在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随即与原告进行沟通,建议原告适当考虑被告的难处。经过深思熟虑,原告由最初的寸步不让,到最后转变为愿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被告作出按期支付赔偿款的承诺,原告表示同意。该案成功调解结案。
(艾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