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庙坝人民法庭前往欧家镇巡回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甲(男)与被告张某乙(女)、张某丙(女)系姐弟关系,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丁(女)系兄妹关系。张某乙、张某丙出嫁多年,且未在本地生活,张某甲独自赡养其父母直至终老。父母离世后,留有位于大竹县庙坝镇街道的约170平方米住房一套。张某甲与其两位胞姐以及胞妹因该房产发生纠纷诉至庙坝法庭。
为更好的化解同胞姐弟之间的矛盾,竭力促成亲情的回归,承办法官决定到村社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
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父母生前在庙坝镇街道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其父名下。被继承人先后于2008年、2014年去世,二人生前一直随原告生活,去世后亦由原告出资安葬。原告的大姐张某乙、二姐张某丙出嫁后均未在本地生活,履行赡养义务较原告而言相对较少。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认为其对父母已尽赡养义务,且未丧失继承权,应当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同时,二人还表示父母的遗产不只诉争房产,其他均由原告占有,应当一并予以分割继承。第三被告即原告胞妹张某丁称,原告较其他子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且现原告家庭困难,两个孩子均没有居住的地方,其自愿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将其应得的份额赠与原告。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人员本着化解矛盾、维护亲情的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的长辈、亲友以及部分旁听群众,分别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悉心调解。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了由原告给予其二位胞姐一定数额补偿的处理意见,原告当庭递交撤诉申请。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