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渠县法院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认真落实教育挽救方针,最大限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强奸、猥亵儿童犯罪
黄某某(女,时年12岁)的父母因外出务工将黄某某交给亲戚李某兵照管。黄某某到李某兵家中后与其妻子陈某某睡一张床,几天后李某兵以睡凉板太硬为由,要求与黄某某和陈某某同睡一张床,后将黄某某安排睡在自己夫妇中间,李某兵趁黄某某睡觉之际,多次摸其胸部及阴部。2018年5月29日,黄某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其表嫂郑某某,郑某某将此事告诉村干部,后报案至渠县公安局。
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兵明知黄某某系儿童,趁黄某某借住在自己家中之际,为了寻求刺激,多次用手抚摸受害人隐私部位,对其实施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被害对象系儿童(幼女),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渠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司法救助为儿童健康成长护航
2013年4月6日,胡某琼、糜某吉之子、糜某萍之父糜某松被杨某忠故意伤害致死,杨某忠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雅安监狱服刑。经渠县法院判决,杨某忠应赔偿胡某琼、糜某吉、糜某萍各项费用合计76977元。因杨某忠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糜某萍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忠确无履行能力,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执行过程中,胡某琼因病去世,糜某吉年老多病,自身都需要人照顾,现糜某萍刚年满八周岁,其母亲早就下落不明,只能由年仅20余岁的姑姑糜某霞抚养,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将案情上报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为糜某萍争取得到司法救助金66977元。
本案根据执行标的金额,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额救助。督促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糜某霞与村委会协商办理联名账户,并采用分期发放的方式,充分利用好司法救助款项,更好帮助糜某萍健康成长。
广泛开展普法教育 引导儿童知法用法不犯法
儿童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导致不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受到侵害,或者无知无畏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渠县法院针对儿童、青少年定期开展多样化的普法教育活动,法官先后走进校园开展专题法治讲座,邀请中小学生走进法院进行参观。
近年来,渠县法院不断探索创新普法方式,制定适合儿童学习的普法计划,着力推进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