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新需求、新期盼,答好新时代达州“七问”,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延伸审判职能。近日,渠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残疾人,原告是聋哑人,被告是盲人。
案情回顾:原告系先天性聋哑人,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婚姻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好、相处愉悦,但2014年,被告突然双目失明。原告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夫妻双方均系残疾人,应共同渡过困难时期、互相扶持,因此判决不准予离婚。
然而,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因为身体残疾的关系,双方确实无法交流、无法生活在一起,便再次起诉到法院。
渠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到原被告家中实地走访。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全家只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能力聘请律师,为保障其诉讼权利,便向司法局发去函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法律工作者。鉴于原告系聋哑人,渠县法院积极联系渠县特殊学校,为其聘请了一名手语老师。
在渠县法院、司法局、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多方协作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婚生女自愿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父亲负责照顾其生活),原告唐某支付抚养费4万元,并当场履行。
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并未“一结了之”,积极联系当地村委对被告肖某实施专人帮扶,还多次上门回访和慰问,为肖某购买生活物资、打扫住所,为其女儿募捐衣物。
近年来,渠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用司法温情为弱势群体撑起法治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