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我为群众办实事】让聋哑人“听见”、让盲人“看见”司法温情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2 18:33:21

为顺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新需求、新期盼,答好新时代达州“七问”,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延伸审判职能。近日,渠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残疾人,原告是聋哑人,被告是盲人。

f18aabf63135d62fccebd693bc098b5.jpg

案情回顾:原告系先天性聋哑人,与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婚姻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好、相处愉悦2014年被告突然双目失明。原告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夫妻双方均系残疾人,应共同渡过困难时期、互相扶持,因此判决不准予离婚。

然而,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因为身体残疾的关系,双方确实无法交流无法生活在一起,便再次起诉到法院。

渠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到原被告家中实地走访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全家只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能力聘请律师,为保障其诉讼权利,便向司法局发去函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法律工作者。鉴于原告系聋哑人,渠县法院积极联系渠县特殊学校,为其聘请了一名语老师

在渠县法院、司法局、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多方协作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婚生女自愿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父亲负责照顾其生活),原告唐某支付抚养费4万元,并当场履行。

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并未“一结了之”,积极联系当地村委对被告肖某实施专人帮扶,还多次上门回访和慰问,为肖某购买生活物资打扫住所,为其女儿募捐衣物。

近年来,渠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用司法温情为弱势群体撑起法治晴天。


责任编辑:李位川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