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 让开具生效证明成为“历史”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垭兰 发布时间:2021-05-21 15:22:40

“法官,我需要开个生效证明申请执行立案。”

“您好,根据我院最新规定,案件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立案,不再需要开具生效证明。”这是近期当事人到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立案时,常常发生的一幕。

在宣汉法院召开的第二次“开门纳谏”座谈会上,有参会代表提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原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才可立案,如果遇到法官开庭、出差等情况,就得等上半天或者多跑几趟,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意见建议,立即组织立案、执行、审判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迅速出台了《宣汉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要求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结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并上传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立案人员可以直接通过内部系统查询、打印并随案移送执行部门,免去了当事人找承办法官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这一环节,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执行立案,目前已为21名当事人提供该项诉讼服务。

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宣汉法院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政法干警进万家”活动为契机,找准、找实工作中存在的不便捷、不高效问题,明确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抓好整改,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具体诉求,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张垭兰)


责任编辑:李位川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