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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心系群众守初心 能动司法解民忧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德国 发布时间:2021-05-21 15:21:12

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以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引领,立足岗位实际,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减少了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受到群众好评。

2020年11月下旬,被告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徐某某相撞,致原告徐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蒋某某负全部责任。2021年4月底,被告蒋某某与原告徐某某的亲属相约来到巡回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发生分歧:原告徐某某的亲属坚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要求被告蒋某某赔偿15万元;被告蒋某某则认为原告徐某某系农村户籍,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定和情理角度进行解释和劝解,并分别按照农村和城镇标准计算出赔偿的最低值和最高值。通过近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取得一定进展,被告蒋某某同意赔偿原告徐某某4.5万元,原告徐某某的亲属也同意将15万元的赔偿请求降至6万元,但双方就此各执己见,拒不让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月7日,承办法官经当事人申请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休,因被告意见反复,原告徐某某的亲属情绪一度失控。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原告徐某某亲属的情绪,向其释明不理智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边劝说被告蒋某某,待双方情绪稳定后,约定次日到庭继续进行调解。5月8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按约来到巡回法庭。被告蒋某某只愿意赔偿2万元,而原告徐某某则坚持要求赔偿5.5万元,双方拒不让步,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放弃休息时间,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阐明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和诉讼可能引发的风险,引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矛盾。通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蒋某某一次性当庭支付原告徐某某赔偿款4.8万元。下午6时许,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调解协议,被告蒋某某亦当庭向原告徐某某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4.8万元。

 周德国)



责任编辑:李位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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