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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通川法院:买卖银行卡男子被诈骗,报警求助不料自投罗网

来源:通川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4 17:39:07

“警察同志,我在网上被骗了钱……”2019年8月15日,达州市通川区的郝某某到通川区公安分局报案称,遭遇电信诈骗。民警查看其手机时发现了大量银行卡照片和他人身份信息,男子试图抢回手机逃离却被民警当场控制,盘查时牵出一桩买卖银行卡的团伙犯罪。目前,该男子及其团伙成员皆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刑。

“自投罗网”的男子叫郝某某,通川区人。2018年12月,郝某某偶然看见网上的一则柬埔寨招工信息,他根据上面所留联系方式联系上对方。次年,对方帮郝某某与其好友周某某(另立案审判)购买了海南飞柬埔寨的机票,2019年1月,二人赶赴柬埔寨“谋出路”。

“我们被接到一个公司,统一住宿,每天接受培训。”据郝某某交代,因每日的培训内容是和别人聊天,诱导别人进行博彩投注赌博,自己知道这属于犯罪行为,不想参与其中,但又想赚点快钱,便打起了其他主意。在宿舍与他人聊天过程中,郝某某了解到卖储蓄卡也可以赚钱,每张卡每月能赚900-1200元。“不会直接参与诈骗,可以打擦边球。”郝某某动了心,于是开始买卖银行卡。之后又发展远在海南省的好友陈某全和陈某为下家,让两人办好数套银行卡后转卖给他,他再转卖给上家,以赚取差价,并留在柬埔寨对卖出的银行卡进行可用性担保。

“不会只收银行卡,转账的时候不仅使用银行卡,还要电话卡和U盾才能正常完成转账业务。”郝某某交代。因此,陈某全和陈某按照要求办理银行卡后,还要统一设置密码、U盾并绑定手机号,称作“一套卡”。为了拓宽买卖渠道,陈某全和陈某在海南省通过同学、朋友等关系网,联系他人收购银行卡,陈某全还负责将收集的银行卡信息进行统计并制作成电子表格,作为发放办卡报酬的依据,到一定数量后连同开卡人的身份证照片一同发给郝某某。

期间,陈某全和陈某分别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几套银行卡,转卖获利后,又接连从黄某某、龙某某、黄某瓶、韩某、李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人手中非法收购了40余套银行卡。其中,以卢某某身份办理的一张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当事人被骗3万余元。随后,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陈某两人的利诱下,在海南省海口市非法收购了100余套银行卡转卖给两人,部分人员还应上家要求亲自前往柬埔寨对所卖银行卡做担保。

平时,郝某某一般通过微信与陈某全和陈某联系,办好卡后,两人将电话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一并快递给郝某某上家,双方都不会露面,郝某某作为中间人为双方传递信息,每套卡他则获利100元至200元。郝某某供述,2019年2月至6月,他通过买卖银行卡获利4万余元。郝某某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了大量的银行卡、U盾以及电脑、U盘、点刷机、护照等物,从U盘和电脑中发现大量银行卡信息。

通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郝某某、陈某、陈某全、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均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法院遂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有期徒刑5年;陈某全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吴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7人分别被处2.5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李位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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