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欧某犯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一案,对被告人欧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欧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余元、犯罪所用的某品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案系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以来,大竹法院判决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案件。
大竹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9年2、3月,被告人欧某认识了王某。王某告知被告人欧某,通过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可以赚取转账金额千分之一的好处费。随后王某将欧某拉进帮助他人转账接单的 QQ群和某APP聊天群内。欧某在明知转账资金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群内他人的安排,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被告人欧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80余万元,获利23000余元。
2020年12月3日,在公安部下发反诈相关线索后,迫于法律的威慑,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欧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余元。
大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退出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欧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郑重提醒大家,不要出借、买卖电话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不要为他人提供不法转账、支付,这些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也会使无辜的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让自身陷入犯罪的泥潭之中。诚实劳动,踏实赚钱,切莫贪图挣所谓的“快钱”“安逸钱”。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竹法院将继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从严打击,用实际行动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护航社会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吴沛倩 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