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男子学艺不精退学费 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郑文梅 钟伟 发布时间:2021-03-26 10:33:18

2020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所在的公司学习视频的拍摄、制作、调色等传媒技术,被告收取原告学费5000元,被告供职于原告的达州某传媒公司,原告在学习期间跟随被告在该司边学习边工作,前三个月无工资收入,三个月后视原告学习工作情况发放待遇,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未尽教学职责且三个月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离职,且要求被告退还5000元学费。被告杜某某辩称系被告未认真学习,且学习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期间多次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拒绝退还学费。

渠县法院的郑法官了解案情后,分析双方争议焦点,积极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各自退让一步,化干戈为玉帛积极化解矛盾。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杜某某退还了原告张某部分学费;原告张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培训公司在接收学员时,应签订书面培训协议避免推诿扯皮,并规范考勤管理制度等。学员也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例如退费条件、比例、违约条款等。学员在交纳培训费用后应及时向公司索取收据等进行保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文梅 钟伟)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