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庙坝法庭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训词精神,成功调解一起因打架斗殴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效化解了亲属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8年3月,原告李某春之子与被告刘某华发生口角,并对被告刘某华进行殴打。同年8月16日,被告袁某兵因被告刘某华被打一事心生怨恨(被告袁某兵和被告刘某华系同居关系),酒后持刀与被告刘某华一同前往原告李某春之子住处,欲实施报复行为,但此时原告李某春之子不在家,原告李某春及其妻子与二被告发生了争吵,被告袁某兵持刀将原告李某春砍伤,造成原告十级伤残。被告袁某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春未对被告袁某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协议书,商定由被告袁某兵支付医药费及赔偿金,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袁某兵一直未支付,原告李某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袁某兵和被告刘某华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原告李某春胞弟与被告刘某华原系夫妻关系,后原告胞弟因病去世,现被告刘某华和被告袁某兵共同生活。原告称虽然其胞弟已经过世,但与被告刘某华的亲情是割舍不断的,自己也存在过错,且被告袁某兵也受到了刑事制裁,希望恩怨一笔勾销。被告袁某兵也认识到自己过激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是无可挽回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为了尽快化解此案,让双方能够冰释前嫌,睦邻友好,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李某春和被告袁某兵、刘某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重拾往日亲情。
(张颖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