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五十五岁的原告彭某诉称与五十岁的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7月其应被告要求筹集15000元为被告办理婚前彩礼,购买了一副金手镯和一台手机并交付被告,后双方因纠纷导致分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
本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沟通未果后,开庭进行审理。查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至被告家中同居生活,原告感念被告照顾,为其购买价值千余元的手机便于联系,并购买价值万余元的金手镯赠与被告,后被告购买金戒指回赠原告,期间双方感情融洽但未曾商量结婚事宜。起诉前,双方因案外人向原告借款发生分歧,恋爱关系破裂,结束同居生活。
庭审后至判决送达双方期间,最后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彩礼是根据当地习俗,为了婚姻关系的缔结,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的钱财。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所涉金额不大,应属赠与行为;原告为被告购买手镯,被告回赠戒指,虽然有几千元价格差异,但其行为与支付彩礼款有明显区别,应属婚前赠与行为,并非原告向被告或者被告父母支付的彩礼,因此不属彩礼返还的范畴。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