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中,万源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文件精神,并积极运用于办案实践。近日,万源检察院在审查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时,从行为人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等情节,综合研判其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万源市任河一河段内使用拦河网捕鱼,共捕获河鱼8条,重量40克。本院认为: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仍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捕鱼仅是为了自己食用,没有用于盈利的主观目的,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的情形要件。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刚脱贫的建档贫困户,一诉了之将对其家庭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本院以情节轻微,依法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当场具结悔过,保证日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做一名守法公民。
案结事不了,检察官还前往案发地,以案说法,向周边群众宣传了“十年禁渔”相关政策以及关联的刑事罪名,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