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宣汉法院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诉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判,判决驳回该行要求被告侯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5万余元等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这是我院审结的首例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
2014年,侯某向某银行宣汉支行申请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约定借款金额31.2万元。贷款发放后,侯某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侯某突然多次逾期,该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侯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我院受理该案后,审理查明: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受交通出行管控,侯某无法外出务工谋生,导致收入锐减,不能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同年11月,侯某前往福建务工,并于11月12日前偿还了全部逾期借款本息。
考虑到疫情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严重影响,为确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鉴于侯某已偿还全部逾期借款本息,银行实际接受了还款,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银行也没有因为侯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同时侯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确保了银行借贷资金的交易安全,侯某继续按月偿还借款本息,能够保证银行的金融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我院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自疫情防控以来,宣汉法院多措并举,助力疫情防控大局,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实际行动践行法院的社会责任和司法职责,为统筹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疫情防控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李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