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通过微信成功调解一起两车跨省在渠县境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0年9月13日,哈尔滨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黑色牵引车在途经渠县张南高速路时与上海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相撞,造成上海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哈尔滨某物流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车辆受损,上海某物流公司花去维修费16000元,后多次与哈尔滨某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但双方就车辆损失费和营运损失的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上海某物流公司遂诉至事故发生地的渠县法院,要求哈尔滨某物流公司赔偿修车费16000元,营运损失30000元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费用。
承办法官在对本案认真分析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有调解基础;但因双方当事人分属上海、哈尔滨,均在千里之外,当面组织调解对当事人来说会增加双方的诉讼负累,加大双方的诉讼成本。对此,为便民高效又利于交流,承办法官遂通过微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了解到,哈尔滨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向上海某物流公司赔付了2000元,故修车费实际还有14000元未能获赔。哈尔滨某物流公司表示,双方在诉前私下协商时上海某物流公司只要求其赔偿余下的14000元修车费,并未要求赔偿营运损失30000元等,现诉请赔付要求过高无法接受,但如果仅赔偿余下维修费14000元,便可在领取调解书后立即支付;而上海某物流公司则认为诉前协商未产生其他费用,现诉至法院其委托律师处理,产生了律师费,故不同意对方仅赔付余下修车费14000元的意见。对此,承办法官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以案释法,以情释理的调解方式,细致讲解诉讼风险,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上海某物流公司做出让步,同意哈尔滨某物流公司在领取民事调解书后五日内支付修车费14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至此,该案画上圆满句号,双方当事人均言语称赞。
“秉承‘便民高效,公正廉洁’的司法理念,创新调解模式,加大调解力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效化解矛盾,是我们应该做的”承办法官这样说到。(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