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帮助农民工要回了属于自己的工钱。
年关将至,石大姐踏进了法院的大门,她想帮要自己的丈夫老张讨要工资。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她问出了几个涉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的代表性问题。
石大姐一问:“我老公老张在别人手里修了很久的水渠,好几年了,一直有一些工资没拿到,现在他行动不方便,我有他给我写的委托书和诉状,我想帮他讨个说法,可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石大姐作为老张的妻子,向法院提交了老张出具的载明了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及两人的结婚证后,作为老张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办理诉讼的相关事宜。
石大姐二问:”我老公是在新疆为被告邹某打的工,因为邹某当时给不出钱就给我们出了一份欠条,现在邹某还在新疆,我查到了他的身份信息,发现他不是渠县人,我们能在渠县告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邹某作为被告,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所地均不在渠县,但是因为原告老张与邹某形成的是口头协议,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但对于欠付的工资已经形成了欠条,欠条载明邹某欠付老张在新疆和静县上游镇修水渠工资5000元,老张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提起诉讼。所以老张可以在渠县提起对邹某的起诉。
石大姐三问:“我们不知道邹某在新疆住在哪,只知道他以前用的一个电话号码,但他一直不接我们电话,我们联系不上他,怎么办?”
随着近年法院的数字化建设,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按程序向中国移动、电信去函查询被告名下的实名制电话。借用此技术,本案承办法官成功找到了邹某的另一个电话号码,成功联系上了邹某,邹某表示欠付老张劳务费属实,自己愿意调解解决纠纷,但因病不便回渠。
石大姐四问:“联系上了邹某,但他在新疆,因为疫情加上他原本也只欠我们几千元,他肯定不愿意回来,我们也没有钱过去,怎么调解呢”
跨域调解难,微信视频来助力,考虑到被告远在新疆,让其回来应诉加重纠纷处理成本,有可能影响调解成功率,承办法官借用远程视频调解的方式,隔空实现三方“面对面”互动。最终,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小额农民工讨要工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渠县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运用诉前调解、和解、速裁等方式处理纠纷,为农民工讨薪开辟绿色通道,努力用最短的时间让农民工实现权益。(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