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被告人何某某自2018年起,每年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不晓得这个事情违法,一直都是靠卖蛇补贴家用……”何某某是通川区梓桐镇洞沟村人,今年49岁,由于家庭收入不高,2018年,偶然间了解到碑庙镇的曾某某以30元/斤的价格收购蛇类,何某某便做起了“兼职”,农闲时就用自己购买的捕兽夹、铁笼子等工具上山捕猎蛇、果子狸等野生动物以补贴家用。而收购何某某的手中蛇类的曾某某,早于2015年就已在通川区碑庙镇租下一门市用于收购各类药材,对外收购泥鳅、蛇、黄鳝等动物,再转卖他人,从中牟利。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曾某某共从何某某手中收购了50余条蛇。
2020年6月8日,何某某被当地派出所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将其作案工具捕兽夹、铁笼予以没收,扣押其未贩卖的蛇。同年9月23日,达州市通川区物证价格认定中心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格评估方法》中“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蛇目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300元/条”的标准,认定涉案的50条蛇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何长岁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何某某、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41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并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