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正式实施。12月2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达州法院2020年环境资源审判及典型案例发布会”上发布了五件典型案例,案例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零容忍、严打击、强震慑的坚定态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齐心协力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一】
夏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1日,夏XX在达州市达川区申家乡三峡村洲河流域使用带电渔网捕捞野生鱼达572斤,并将捕捞的野生鱼以每斤15元的价格出售给申家乡街道“牛儿一”餐饮店经营者郭XX,共计获利8585元。
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从郭XX处扣押夏XX出售的野生鱼15.6斤,从夏XX处扣押逆变器、渔网、超声波等捕鱼工具。夏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采用电击方式捕鱼的事实,并退赃款8000元。
经达川区水产站认定,夏XX通过电捕鱼的方式破坏了覆盖范围水域内的渔类资源,达川区农业局《关于夏XX的渔业资源损失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认定进行水生态修复,应向达川区洲河金垭镇申家社区河段增殖放流鱼苗6-20厘米鲤鱼、鲫鱼共计257550尾或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5755元。
法院裁判,夏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2575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8585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二】
尹XX、黄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5日20时许,尹XX邀约黄XX到渠县有庆镇太阳村中滩河的天然河域,采用电池、变压器、两根鱼竿、渔网组合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渔产品。
渠县公安局有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尹XX、黄XX电鱼的数量为,4条鲫鱼,重0.5千克、11条白条,重0.06千克、1条鲢鱼,重0.07千克,总共0.63千克。尹XX、黄XX其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渠县公安局聘请渠县水产站对尹XX、黄XX使用的电捕鱼器及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尹XX、黄XX使用的捕鱼工具符合电捕鱼器组成要件,渔业资源损失合计409.7元。审理过程中,尹XX、黄XX共同对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按评估价预赔了409.7元。
法院裁判,尹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黄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尹XX、黄XX赔偿渔业资源损失409.7元。
【案例三】
李XX、王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2日23时许,李XX带上电鱼工具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王XX(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从宣汉县上峡乡印凤街家中前往上峡乡宝塔村小地名陈家嘴河坝,李XX下河电鱼,王XX站在岸边提桶装鱼,电鱼半小时后被宣汉县公安局南坝派出所巡河民警发现,便分别藏匿于附近草丛中。
5月3日凌晨0时许被民警挡获,并查获电鱼工具及装有野生鱼的塑料桶一个,经称重所电鲢鱼净重0.4千克,鲫鱼净重0.55千克,白条净重1千克,共净重1.95千克。后王XX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南坝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宣汉县水产局对李XX、王XX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补偿方案,李XX、王XX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2313元,并需增殖放流鱼苗11565尾。
法院裁判,李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扣押涉案物品,由宣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王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李XX、王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2 313.00元、增殖放流所需的鱼苗费用人民币2 313.00元,共计人民币4 626.00元。
【案例四】
王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10日10时许,王XX携带捕鱼器到通川区东岳镇坵林村5组的小河沟(小地名李家沟)天然水域,通过电击的方式在该水域内捕捞水产品,当场被通川区水产渔政局的工作人员挡获,挡获时王XX已非法捕捞鲫鱼212条,重2.35公斤、杂鱼90条,重1.375公斤、泥鳅22条,重0.47公斤和小龙虾两只,重0.03公斤。
同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从王XX处扣押了上述渔获物及电捕鱼器一套(含动力锂电池一块、能量转换输出器一个、导电杆二根)。王XX的违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213.75元。
法院裁判,王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水产渔政局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修复费用)人民币2213.75元,由该单位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于达州市通川区东岳镇坵林村5组的小河沟水域。
【案例五】
蒋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22日晚上8时许,蒋XX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与其儿子蒋某某(未满16周岁)一起携带电鱼设备(包括电瓶、增压器、电线、塑料船等),在开江县甘棠镇跳蹬河村“白岩河”(该河段属于长江流域自然水域)采用电鱼的方法打鱼。二人被开江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对其所打的鲫鱼7条、黄骨鱼1条、梭子鱼5条、土鲶鱼2条进行称重,15条鱼共计1540克,电鱼设备一套被当场扣押。
经四川省开江县水产站鉴定,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总计1155元。蒋XX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四川省开江县水产站《关于蒋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电捕鱼器及渔业资源损失认定意见书》,为修复被破坏的开江县甘棠镇跳蹬河村“白岩河”段流域生态环境,被告人蒋XX需增殖放流鲫鱼30斤(0.2斤/尾)、鲶鱼750尾(寸苗)、黄颡鱼100尾(寸苗)。如不能按增殖放流实施方案进行修复,则应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155元。
法院裁判,蒋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开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155元。(邹双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