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至17日,渠县法院“周某字涉恶案黑财清底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小组”深入贵州省偏远地区开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站:贵州省威宁县
11月13日,渠县法院执行局一行五人来到本次黑财清底执行攻坚行动的第三站——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陕桥街道阳关村。
阳关村距威宁县老城区约十公里,平均海拔2400米,村子产业单一,土地贫瘠。常年靠种植土豆和白菜维持收入。
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的邓某花,绰号“花姐”,1999年出生,在本案中因犯非法拘禁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邓某花家乡阳关村执行现场
在威宁县法院执行局同志的带领下,渠县法院执行人员来到阳关村,村委会驻村干部介绍了邓某花的家庭情况。邓某花家境贫寒,系该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由陕桥街道党委副书记对口帮扶,邓父年迈,邓母常年患病,邓某花15岁时便外出务工,之后就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往家里寄过钱。
在驻村干部的联系下,执行人员见到了邓某花的父亲。邓父肤色黝黑,衣衫陈旧,头发蓬松,脸上布满皱纹。执行人员讲述了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将对邓某花减刑、假释产生积极作用。
在驻村干部协调沟通下,邓父颤巍巍地表示,邓某花发生了这种事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作为父亲愿意积极帮助女儿缴纳罚金,并请工作人员向其女儿转达"积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家"的嘱托,同时表示家里确实没有钱,需要到父老乡亲处借款交纳。
数小时后,邓父拿来了一叠钱,面值五元、十元、二十元、一百元的都有。执行人员认真清点,共计1800元整。该案罚金虽未全部执行完毕,但执行人员深深感受到一位朴实父亲对女儿的爱与责任,感受到了执行过程中情与法的交融。
第四站:贵州省纳雍县
11月14日,渠县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本次黑财清底执行攻坚行动的第四站——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核桃寨村。
核桃寨村距纳雍县城区一个多小时路程,大部分为崎岖的山路,平均海拔1600米。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的蒙某,穿青人,1991年出生于此,绰号“陈梦”“梦姐”“三姐”,在本案中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穿青人是明朝汉族征南将士与当地土族的后代,早期叫“里民子”,也叫“羡民”或“县民”,后期叫“穿青”,自认和当地汉人有区别,传统服饰尚青色。穿青人是人员相对集中的“未识别待定民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西部的毕节、安顺、六盘水、黔西南、黔南五地,第五次人口普查自报填写穿青人的人数约67万人,其中半数以上聚居在毕节市的织金、纳雍两县,两县均超过20万人。
蒙某家乡核桃寨村执行现场
执行中,纳雍县法院特地为渠县法院执行人员选派了同为穿青人的两名法警一同协助。在核桃寨村委会,当地村干部详细介绍蒙某家的情况。
蒙某家境贫寒,家里父亲年迈,腰部大骨坏死,常年靠拄着拐棍行走,不能从事农业生产,母亲多病且目不识丁,家里系核桃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蒙某共兄妹四人,大姐二姐均未读过书,蒙某排行老三,自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外出务工,蒙某弟弟最近开始外出务工。
村干部在听说蒙某的事件后,主动联系其父母和二姐,并带领大家到其家中。大家围坐在蒙某家院坝里,听本案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讲述案件的详细情况。
执行人员通过微信联系上了蒙某的弟弟并向其传达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纳雍县两名法警也充分利用自己与蒙某一家都是穿衣人身份的优势,用自己的家乡话向蒙某亲属讲政策、话家常、道里短。蒙某的父亲和弟弟均表示愿意为蒙某代交罚金,只是因家里没有钱,需要到村里去借。
当蒙某父亲拿着借来的五千元交给执行人员时,已是晚上八点多钟。蒙父蒙母及蒙某姐弟均从心底对纳雍县法院和渠县法院对蒙某的关心帮助改造表示感谢,表示一定让蒙某积极改造,早日回馈报答社会。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站:贵州省关岭县
11月15日,渠县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本次黑财清底执行攻坚行动的第五站——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八角村。
武某松,绰号“耀哥”,布依族,1995年出生,在本案中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布依族,是中国西南部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为布依语,通用汉语。布依族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四川等省,其中以贵州省的布依族人口最多,占全国布依族人口的97%。主要聚居在黔南和黔西南两个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武某松家乡八角村执行现场
当天已是周日,当执行人员到达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院时,仍然受到了关岭法院的热情接待,在得知渠县法院一行目的后,关岭法院同志表示,八角村恰好是关岭法院的结对帮扶村,院里年轻干警小周是该村驻村干部,对村里情况非常了解。八角村是关岭县城乡结合部,现整村都纳入县里拆迁规划中。
在关岭法院干警及八角村村干部的带领下,执行人员见到了武某松的爸爸妈妈和爷爷奶奶。通过多方了解,执行人员得知武某松一家房子土地等在2015年因县里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150余万元。武某松与哥哥武某汉花费约120万元新盖了一幢两楼一底的房屋,一楼门面、二三楼住房一共三层六间,武某松和哥哥武某汉各三间。在武某松母亲带领下,大家来到武某汉家中,执行人员讲述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武母通过微信联系了远在浙江温州的武某汉。武某汉听说弟弟的事情后,当即表示愿意代为缴纳罚金,并表示要回关岭见见执行人员,当天下午就急忙从浙江温州坐飞机到贵阳。
期间执行人员对武某松的房产做了详尽的传统调查,做好了一旦武某松亲属不能代为缴纳罚金即查封武某松房产的两手准备。11月16日中午,执行人员见到了风尘仆仆的武某汉,武某汉对执行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对武某松的关心帮助表示感谢,并将筹措的罚金2.5万元交给了执行人员,至此,武某松罚金全部执行完毕,本次关岭行取得圆满成功!
第六站: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11月16日,渠县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本次黑财清底执行攻坚行动的第六站——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龙场村。
本案首犯周某字,化名周廷峰、周浩、周豪,绰号“豪哥”,男,苗族,1990年出生于此,在本案中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苗族是一个发源于中国东部的国际性民族,主要分布于中国华南地区,以及美国、老挝、越南、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民族语言为苗语。
周某字家乡龙场村执行现场
周廷字作为本案首要分子、第一被执行人,执行小组对于此次行动非常重视。
16日下午,到达紫云自治县后,执行干警立即分别调取了周廷字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比对,执行人员发现,本案在押的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的车辆登记信息与被执行人周某字的供述和被执行人二弟周某尚的陈述不一致。
周某字在公安机关供述该车辆登记在其二弟周某尚的名下,系其传销违法所得;周某尚的证词为,该车系周某字三弟周某勇购买,周某勇购车时自己还向其出借现金6万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对该车辆的实际登记情况进行核实,仅对该车进行了扣押,该车能否处置成了本案执行的关键。
针对涉案车辆是否能够顺利处置,执行小组进行了深入讨论并针对周某字三弟周某勇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询问方案。
11月17日,执行小组来到达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紫云法院指派精干力量协助执行小组前往猫营镇龙场村。
在紫云法院和龙场村村委会的协助带领下,执行小组来到周某字家并见到其父母。周某字的父母均不识字,对子女的手机号码均不知晓,使用的也是老年方块手机,不懂得如何储存手机号码,每次都是子女与他们联系,无法主动联系周某勇。且周父周母只会贵州方言和苗语,每次问询均需紫云法院工作人员一旁翻译,对调查工作造成较大难度。
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从二老手机中通过摘抄最近通话记录,一一打电话核实排除后,找到了周某勇的电话。经电话了解,周某勇在安顺市某工地干电焊工,执行小组立即驱车前往安顺。
晚上7点,执行小组在安顺市见到了周某勇,周某勇表示以前并不知晓自己名下有这么一台车,是2019年二哥周某尚告知自己后才知晓有一台丰田汉兰达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表示该车系大哥周某字购买,之后一直也是周某字占有使用,该车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大哥用自己名字进行了登记。
最后周某勇承诺自愿将该车交由法院依法处置,用以折抵周廷字应缴罚金。至此,对本案第一被执行人周某字的执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执行标的顺利进入处置程序!
本批被执行人罚金的成功执结,彰显了渠县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打财断血”,确保“黑财清底”的态度,践行了应追尽追、应执尽执的基本原则,为本案其余涉案人员罚金执行工作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