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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打鸟、捉鱼、烧马蜂窝,也能触犯法律?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潘小凤 发布时间:2020-11-17 17:23:10

打鸟、捉鱼、烧马蜂窝,这些听起来如孩童游戏的行为,看似微小、“无害”、不经意,却可能伤害生态,触犯法律。今天,为大家带来3个环境保护案例,让您了解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因“不懂法”“不知法”而误“踩红线”。 


“花式”打竹鸡?构成非法狩猎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使用电子扩音器播放竹鸡叫声和设置网套的方式,在大竹县中华镇垭角铺村、茶园村、九盘村、马龙村,乌木镇乌木村、分水村,柏林镇白马村等地,单独或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诱捕野生动物竹鸡七次,诱捕疑似野生动物竹鸡31只。其中,被告人袁某某分得14只,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3只(杨某某所得另案处理)。经鉴定:从被告人袁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野生动物冻体为灰胸竹鸡,从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野生动物冻体为灰胸竹鸡和白胸苦恶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电击捕获野生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公告规定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全县溪河等天然水域,禁渔对象为所有天然水域自然繁殖鱼类,公告有效期为5年。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携带电瓶、增压器、捕鱼网等工具到大竹县周家镇西河村天然水域内,以捕鱼器放电的方式捕获以翘嘴红鲌为主的野生鱼约1500克。同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捕鱼器及渔获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大竹县水产站对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损害评估,作出《关于何某某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及渔业资源损失认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某通过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88元,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需增殖放流土著鲤鱼40公斤(0.2/尾)、土著鲫鱼40公斤(0.2斤/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渔业主管部门见证下在大竹县周家镇西河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土著鲤鱼40公斤(0.2/尾)、土著鲫鱼40公斤(0.2斤/尾),如不增殖放流则应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856.88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火烧马蜂窝引发森林大火?失火罪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大竹县庙坝镇黑水村山林中捡柴时不慎被野蜂蜇伤,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附近的蜂窝,引发森林大火。被告人马某某与妻子严某某先自行扑火。因见火势越烧越大,被告人马某某向村民小组长马某甲电话求助并继续实施扑火。随后村民通知相关部门后组成联合扑救队实施扑火,于次日凌晨3时左右将森林大火扑灭。

2019年8月27日,经大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灾现场勘查后认定:本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共9.849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9806公顷,非林地上有林地面积3.8690公顷。10月12日,大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5.9806公顷进行了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简易设计,并进行了造林费用预算,总费用为9689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山林内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5.980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村民小组长电话求助,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参与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山林内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损害了生态公益林的永续利用性及其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被告人马某某按照大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简易设计》的要求恢复生态;如不能补植,赔偿造林总费用96890元。

生态环境是宽仁博爱的,她给予我们无尚的馈赠;生态环境也是敏感脆弱的,她需要我们精心的呵护。希望大家多多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与大自然亲密接触时,确保不要伤害到她。潘小凤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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