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九九重阳这一节日,则凝聚了中华民族千秋万代“老吾老”的浓浓深情和生生不息的民族风范。
1989年,我国将农历九月初九正式定为“中国老年节”“敬老节”。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为赡养人。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2012年12月28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作为老年节,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至此,重阳节成为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定节日。
重阳节一年一至,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却是日日都在践行中。如今,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如民间借贷、高龄老年群体数量增长、子女外出务工或工作节奏紧凑无法贴身赡养等。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老年人案件时,亦高度重视,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和精神需求,又顺应时代特征,创新方式方法,力求为老年人营造温馨、和谐的养老环境。
案例一 八旬老父的养老钱,请女儿女婿归还
原告刘某某,已年逾八旬,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女婿、女儿告上法庭,诉请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叶某某与刘某甲夫妇立即支付购房款。
2010年,因房屋拆迁补偿,刘某某获得一间42平方米的门市。后刘某某将该门市卖给女婿叶某某,并交付。2014年2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就该门市买卖补签协议书,约定:刘某某将大竹县某小区楼下某临街门面第七号卖给叶某某,总价款壹拾柒万元整;叶某某已陆续给付刘某某购房款80000元,下欠刘某某购房款90000元。2016年2月26日,叶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岳父刘某某房屋余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分两年付清,今年50000元,明年40000元,欠款人叶某某。”2017年5月13日被告叶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40000元现金,并交给原告一张以被告叶某某名义存在邮储银行的40000元定期存单,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随后刘某某将该存单又交给被告叶某某,叶某某再将存单交给原告继子唐某某保管。被告叶某某虽交给了原告刘某某40000元的定期存单凭证,但该存单系被告叶某某名下的定期存单,即使原告取得了该存单的占有权,也无法取得该40000元的实际所有权,不能对该40000元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支配。
综上,被告陆续向原告给付购房款现金12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因时间太久记不清二被告是否于2016年腊月给付了10000元购房款,但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明确表示只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购房款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约定购房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购房款40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某、刘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婚姻存续间购买该房屋所欠购房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刘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据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本院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叶某某、刘某甲共同负担。法院判决并向原被告送达后,被告叶某某、刘某甲明确表示服判,向原告刘某某给付40000元购房款,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不思赡养反“赖账”,违法更违心。本案中,当事人刘某某表示,其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虽有子女,但无人照料。这40000元的购房款对其今后的生活维持十分重要。法官的判决依法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让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体现出“老有所养”“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
原告刘某某感谢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其在今后的生活中有所依靠,并向法院赠送锦旗。
案例二 耄耋老两口状告五子女赡养纠纷案
原告董某某(男)与罗某某(女)结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本案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某已年满九十四岁,罗某某已年满九十二岁。现二原告体弱多病,听力微弱,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急需五被告赡养和护理,遂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按月轮流照顾、护理二原告,给二原告煮饭、洗衣和护理,若有因工作或生活不便亲自护理者,自行委托或雇请他人护理;二原告因病住院费用和租房费用由五被告平均承担。
五被告中有四位被告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其中三位指出,被告董某戊曾经未依轮次给二原告做饭。被告董某戊则辩称,二原告分割财产时并未做到绝对公平,其应当少尽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赡养并承担医疗费、租房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五被告从2020年7月24日起依次轮流照顾并护理原告董某某、罗某某的生活一个月。原告董某某、罗某某的医疗费(凭票据)报账后剩余部分由五被告平均承担。原告董某某、罗某某因租住房屋产生的费用由五被告平均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五被告各负担10元。
赡养类纠纷案件在农村的发生率较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地区老年人的财产状况和生活状态短板,农村高龄老人上述状况更为突出。同时,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缺乏交流沟通,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慰藉,内心更加敏感、脆弱,致使小矛盾转成大冲突。该案的办理充分保障了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卧床老父老母该何去何从?
6月23日,大竹法院周家法庭就原告张某某、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在原、被告居住地附近的某村小学进行了巡回审理。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长女张某甲、长子张某,次子张某乙,现均已成家。2019年1月,原告沈某某因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原告张某某作为其丈夫,也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照顾原告沈某某。开庭前,原告张某某也因癌症卧床不起。案件起因是三被告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互相推诿,出现懈怠。早前,三被告曾就二原告的赡养问题达成过协议,并履行了一段时间。后来,由于第二被告张某声称,自己脑部做了大手术,已经自顾不暇,因此疏于赡养父母。于是才出现了现在的赡养纠纷。庭前,由于二原告均已卧床,周家法庭干警特地入户,再次对二原告诉讼请求和意愿进行了确认。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近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各方就赡养的相关细节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调解解决,赡养纠纷圆满落幕。家和万事兴,家和国家盛。法官团队以家庭和谐为价值追求,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以案说法,以小案释大爱,感化旁听的每一位群众,同时也教育每一个企图推诿赡养责任的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相关镇领导携村组干部及80余名群众到场旁听,市人大代表唐某某受邀到场监督。他表示,法院精选典型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有针对性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乡风文明建设贡献了法院力量,对促进乡村振兴和社会法治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法的规定,又是德的要求,凝聚着整个民族的精气神。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法为画笔,以情为色彩,绘就中华民族孝老爱亲、老有所养的美好画卷。(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