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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矫正期间不悔改 撤销缓刑失自由

来源:渠县司法局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20-09-24 11:44:08

9月18日,达州市渠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协同渠县公安局将矫正对象毛某某送往该县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该县第一例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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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6月19日开始在渠县司法局琅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毛某某不认真吸取教训,与吸食毒品人员来往,8月15日17时许因聚众吸食冰毒,被渠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渠县司法局遂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渠县人民法院于9月15日下达刑事裁定书。渠县公安局于9月18日将毛某某抓获予以刑罚执行。

渠县公、检、法、司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不断加强部门协作,严格刑罚执行,切实实现了政法单位间的无缝衔接,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法》的权威。(雷勇)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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