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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25年!大竹法院公开宣判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潘小凤 发布时间:2020-09-17 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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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等2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及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2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2006年6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网罗、纠集同乡及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非法收债活动。2008年4月,为扩大收债业务,杨某某获取了成都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开始以公司管理的模式,有组织地开展非法收债。随后,杨某某陆续网罗多人在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城口县、甘肃省天水市、贵州省贵阳市等地大肆进行暴力或软暴力收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杨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郭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23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扩大其在“代人收债”领域的影响,以公司名义为掩护,通过公开宣传,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在长达10余年的非法收债过程中,有组织地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致一人重伤,使多名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被迫交出财物。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

大竹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等罪名依法判处其余23名组织成员一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该组织在对外宣传和签订委托协议时与债权人约定提取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非法收益,但在实际追债过程中,该组织不受委托金额限制收取被害人财物,也不按照委托协议将财物支付委托人;随意扣留被害人车辆、索取财物,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撑、以黑养黑。截止案发,该组织接受收债委托500余笔,委托金额近3亿元,该组织非法获利近500万元。所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运转,部分用于杨某某本人吸食毒品、赌博等。

大竹县法院依法判决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被告人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依法处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30余人到场旁听宣判。潘小凤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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