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傅,就在这里停车。”出租车停稳后计价器显示为七元钱,为此,司乘双方发生争执,乘客陈某将出租车司机蒲某打伤。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赔偿蒲某2340余元。
2020年5月8日0时许,陈某乘坐蒲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三岔路口安置房,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到达目的地后出租车计价器显示为六元钱,但陈某觉得其平时坐车都只需要五元钱,便与蒲某讨价还价,只愿付五元钱的车费,司机蒲某当然不愿意,认为应该按照计价器金额收费。陈某本来就饮酒过量,便直接出言不逊,与司机蒲某发生口角,随即大打出手。随后,附近群众报警,警察赶到后将两人带至城北派出所询问。随后司机蒲某至渠县人民医院住院检查,城北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处以500元罚款。陈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直未向司机蒲某进行民事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应该协商或者采取其他合理途径解决,而不应采用暴力等不理智做法,陈某乘车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将蒲某打伤,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判决陈某赔偿蒲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2340余元。(庞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