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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宣汉法院 作者:侯维平 发布时间:2020-09-10 09:37:24

9月4日,宣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钱某某因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被告人符某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令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通过正义网等国家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宣汉县首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5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底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水古村1组(小地名孙家屋基)安放5只捕兽夹进行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其安装的捕兽夹捕得1只野生猕猴,并致该猕猴受伤。后找到被告人符某某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该猕猴,被告人符某某表示愿意并以500元价格从钱某某处购得该猕猴。其间,二人将该猕猴受伤的左脚从小腿处剪断,对该受伤猕猴仅进行了简单消毒包扎处理,未做有效救治。尔后,被告人符某某将该猕猴放置在其经营的位于龙泉土家族乡老场村3组的泉水鱼庄一铁笼内供客人观赏,后又搬至鱼庄的河对面看守鸡棚。因该猕猴先前被捕兽夹夹伤,后又未能得到有效救治和妥善照管,最终死亡。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钱某某猎捕、出售、符某某收购的猕猴现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易危物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算,该只猕猴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0.00元。

同时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批准达州市百里峡(现更名为巴山大峡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告人钱某某猎捕地点位于该自然保护区内。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被宣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公诉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的行为均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分别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对其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在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及连带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宣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该案的宣判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尤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阶段,保护野生动物更是响应国家、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号召,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侯维平)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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