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92岁高龄的庙坡乡老人陶某本应安享晚年,却因为其五个女儿私下达成的赡养协议而面临无人赡养的难题。那么,五个女儿间达成的赡养协议能否免除五个女儿的赡养义务呢?
经调查了解,陶某的老伴已去世多年。原本老人一直随独子(五保户)生活,但是其子于2018年因病去世,之后老人的五个女儿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将老人独子去世时留下的2万元遗产中1万元进行平均分配,剩余1万元、老人享受的各种国家补贴以及其名下的田地山林,谁负责赡养,则归谁所有。经协商,由三女儿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其他几个女儿概不负责。但天不随人愿,负责赡养的三女儿如今患上重病,对赡养老人便力不从心,三女儿便希望其余姐妹能够共同照顾老人,以减轻自己的压力。而老人的其余子女以当初达成的书面赡养协议为由,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纠纷发生后,经当地村委和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老人陷入无人赡养的困境。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向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老人一纸诉状将五个女儿诉至万源市人民法院大竹法庭,希望能依靠法院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
万源法院大竹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其居住地距离法庭较远,且此类赡养纠纷案件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故决定巡回审理该案,便将庭审地点定在当地村委。
庭审当天,老人的四个女儿及其家属到庭参加了诉讼,老人的小女儿由于在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附近的村民闻讯到庭旁听。在开庭前,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调解开始前,法官首先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进行普法,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至于老人与子女或是子女相互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只是作为法官办案时参考,但并不能免除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所谓的不继承遗产,便可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说法均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接着法官从“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意”、“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的感恩教育出发,对四名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到庭的四个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均表示愿意赡养母亲,并约定轮流照顾老人,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老人的五女儿也通过微信表示同意协议内容,本起赡养纠纷成功得到解决,老人的归宿有了着落。 (邓淇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