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在院第一审判庭对贺某江、曾某波等28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涉案28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个月不等,其中,贺某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4项罪名30起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贺某江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波、邓某、贺某胜、吴某成等多人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暴力拆迁,以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扩大组织影响力,以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以贺某江为首,曾某波、邓某、贺某胜、孙某程等25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事实30起涉及罪名14项,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4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贺某江组织、领导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某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涉案财产金额近亿元
本案中,贺某江组织、领导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自己或组织成员的名义成立多家公司,并以这些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组织影响力谋取经济利益,同时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维系组织成员稳定、维系组织发展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实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经统计,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房屋22处、土地2宗、车辆9台、公司11个、应收账款及现金若干,涉案财产金额近亿元。
本案系全市政法系统开展扫黑除恶“六清”行动以来公开审结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与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牵连,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不容易发现。本次宣判邀请了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社区群众到庭旁听。宣判后,2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8名被告人当庭缴纳罚金,共计22万元。(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