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相关债务是否就“人死债灭”了呢?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借款人死亡,但借款未能清偿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借款人刘某兴与原告李某全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5日,刘某兴向原告李某全借款15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期满后,刘某兴无力偿还,遂于2018年12月8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了借款来由、借款数额并注明此前借条作废,以此为准。而后,刘某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9年11月27日因病去世。刘某兴去世后遗留了与妻子张某丽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为催收借款,原告便将借款人刘某兴的妻子张某丽及女儿刘某娟、儿子刘某亮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法官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虽然借款人刘某兴死亡,但其去世时留有遗产即与被告张某丽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故被告张某丽、刘某娟、刘某亮作为借款人刘某兴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全借款154000元。据此判决被告张某丽、刘某娟、刘某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继承借款人刘某兴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全借款154000元。
法官提示:借款有风险,借钱需谨慎。“人死债清”的说法并不成立。借款人死亡后,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