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区检察院指控的陈某某等3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成立投资管理、汽车销售等公司,陆续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借催收车辆逾期贷款为名,插手民间纠纷,以逾期还款等为由,采用尾随撞击、围追堵截、控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恐吓、欺骗、强抢、盗窃等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充当“地下执法队”,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为首,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某等21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郑某某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地长时间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收车活动,非法收取车辆2152辆,获利共计40984062.31元,敲诈勒索188050元,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达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15名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就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事项,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据达川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因此案涉及人数较多,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