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达州两级法院共3篇案例入选,其中渠县法院成功入选2篇,分别是罗实法官编写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金融机构得“随时”扣划账户存款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薛某诉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贷案》、幸秋香法官助理编写的案例《双方均无过错时,是否可适用公平原则?——郑某庆、张甲诉四川渠县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金融机构得“随时”扣划账户存款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薛某诉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贷案》作者简介:罗实,男,渠县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30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善于挖掘典型案例。
《双方均无过错时,是否可适用公平原则?——郑某庆、张甲诉四川渠县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作者简介:幸秋香,女,渠县法院法官助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次参与省级调研课题研究,学术论文多次获得表彰。
近年来,渠县法院围绕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持续加强案例调研论文工作,促进法官在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同时,注重司法理论和实践研究。全院在总结裁判规则、提炼裁判方法、探究司法价值理念、创新司法实践举措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近两年全院学术成果获国家级采用或表扬4篇次、获省级采用或表扬6篇次、获市级采用或表扬33次,获得达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政批示肯定,连续被达州市中级法院表扬为调研工作先进法院。(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