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童某等12人分别被依法一审判处十九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万元,其涉案违法所得42万元全部予以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童某先后纠集冉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万源市辖区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2009年起,被告人童某经常纠集胡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非作恶,逞强耍横,并准备砍刀、甩棍、钢管等作案工具,在万源市城区、交通要道、娱乐场所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胡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万源市主城区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童某为首,胡某某、钟某某、王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达川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达川区扫黑办、达川区司法局相关领导到场旁听。(谭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