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充分发挥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上的独特优势,立足岗位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就一民事纠纷案件与景市镇政府、景市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促成双方和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该案中,王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晚驾驶小轿车从百节镇前往景市镇,当行驶至305线建设路障卡口处时,因未及时关闭远光灯,对迎面行驶至此的摩托车驾驶人员蒋某某、乘车人员朱某某造成行车困难,于是三人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花费约5万元。
7月23日,办案检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在认真审查案情后,立即与景市派出所、景市镇政府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派出所出示了现场勘查记录、综合调查结果。办案检察官按照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提出按过错比例三方共担费用的方案,经与案件当事人王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充分沟通、耐心释法说理之后,最终促成三方和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达川区检察院主动组织民事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了调解程序简便、效率高、效果好的优势,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