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这是一起有着法官的原则与深情,依法却不能唯法是从,情、理、法三者结合的故事。
1997年11月,黄某美与王某结婚, 2001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王某飞,2009年10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野。2017年,王某身患严重的皮肤疾病,现王某因疾病为精准扶贫贫困户。2018年黄某美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王某飞由黄某美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王某野由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黄某美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抚养王某野至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5.1万元。2018年春节至今,王某野与黄某美家共同生活,王某支付了1.1万元的抚养费。2019年,王某野在渠县某第一中心小学读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黄某美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王某野的抚养关系,并要求王某返还其已支付40000元的抚养费。
审理中,黄某美表示,变更抚养关系后,王某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就支付,无力支付抚养费就不强求,但之前向王某支付的4万元抚养费应当返还给她,因为2018春节至今这段时间是她一直在抚养王某野。王某表示,现在没有能力支付,钱全部用来治疗疾病了,今后有能力定会支付抚养费。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反复从法律、情理角度跟黄某美沟通、交流,但在裁判文书作出前,黄某美还是不愿意放弃要求王某返还4万元的请求。
法官审理认为,要想化解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在考虑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该多从情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案情,尽量弥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如果只是机械的执行法律,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也不会服判。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判断,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本案王某身患重病,因病致贫,黄某美再婚后,经济条件较好,王某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与黄某美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黄某美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王某也表示同意,因此,对黄某美要求变更王某野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黄某美要求王某返还已经支付的40000元抚养费,该费用为黄某美预先支付的抚养费剩余部分,于法本应予以支持;若黄某美坚持王某支付其抚养孩子期间的抚养费,仍应得到支持。但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黄某美要求离婚时,并未明显给予王某困难帮助;离婚后,黄某美经济状况较好,王某因病致贫,不仅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还失去了经济来源;黄某美也应当站在王某的立场换位思考,自王某患病的三年时间所出现的重大变故:患病、离婚、子女相继离开家庭,王某所承受的不仅仅是身体的病痛,还失去了妻贤子孝、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更失去了治病谋生的经济来源;黄某美为支持诉讼请求,举证了自己经济来源优越,王某生活困窘,一日夫妻百日恩,黄某美何苦为40000元搞得恩断义绝。故对黄某美要求王某返还40000元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和黄某美拿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均没有上诉。
爱情很美好,可以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爱情也可能没有那么好,进了围城终有人冲出围城,但孩子不应成为破裂婚姻的牺牲者,相反,他们更需要爱。抚养费本身是给孩子的,在王某因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黄某美应该给孩子做个榜样,宽容待人。
在常人看来法律是无情的,但柏拉图说过,“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法官不仅有感情,而且还有比普罗大众更加坚定、更加深沉的感情,这种感情体现在对于正义执着的坚守之情、对百姓、对社会的挚爱之情。(王志江 袁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