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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赴百里促调解 分期偿还化纠纷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杨玉娇 发布时间:2020-07-29 09:37:52

近日,渠县法院两名干警不惧烈日,驱车百里到重庆,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合伙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杨某与孙某均系渠县人,二人系相识多年的朋友。2018年3月二人在重庆垫江合伙经营中餐馆,基于信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口头约定各方出资15万元。因中餐馆的前期装修、添置桌椅、厨具等主要由杨某负责,孙某出于信任便将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交于杨某用于开支。中餐馆开业后不久,二人在经营方向、管理理念方面发生分歧,孙某提出退伙,杨某表示同意;同时因中餐馆才开业不久资金短缺,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将孙某的入伙资金转为借款,杨某随即向孙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三个月内归还。期限届满后,杨某未能按期归还,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时,发现卷宗里仅有一份借条,便当即电话询问原告孙某有无其他证据佐证,孙某将事情缘由悉数告知,因本案所涉借款金额较大,仅凭借条来证实借款发生,诉讼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便试探着询问被告杨某关于借款一事是否属实,有无调解意愿和调解方案。起先杨某在电话中向法官否认借款事实,时隔一天,被告杨某又电话告知表示愿意分期偿还借款。因二人均在重庆工作,承办法官又未曾见过二人,考虑杨某前后截然相反的态度,为避免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前往重庆查明案情。经过三个多小时的驱车,承办法官顺利找到被告杨某,并当场询问其借款的经过、有无其它债务纠纷等,在对杨某的回答进行仔细分辨后,确定本案入伙资金转为借款系客观事实。因被告杨某提出了调解方案,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原告孙某,约定地方面对面交流,随即承办法官又驱车前往约定地点,经过长达两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孙某同意杨某在两年内分期偿还该笔借款,并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

法官提醒,朋友讲义气、互相信任固然重要,但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也要遵循市场规则,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纠纷发生、确保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杨玉娇)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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