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达州市渠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社会影响和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杨某华、刘某全、陈某明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到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全曾任原渠县汇南乡金鱼村六社社长,与陈某明、杨某华为同村村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三人长期纠集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阻拦该村新农村建设、厂房施工、扶贫项目建设等活动,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其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该村发展秩序,严重危害基层治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三人先后共同实施了多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1月,刘某全、陈某明、杨某华三人与其他人员一起先后3次到唐某承包的茶山阻拦工程施工,造成人员受伤。2018年4月,陈某明、杨某华二人为了获取利益,将年迈的父亲带至易地扶贫搬迁点阻挠施工、索要好处。2018年7月,刘某全、陈某明、杨某华等人向合法砍伐柜桉树的负责人敲诈勒索5万元。几名被告人还各自实施了干扰村级选举、阻拦交通、强迫承揽运输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案通过远程连线方式进行一审宣判。几名被告人依法受到严惩,鲜明了法院依法保障乡村建设、护航乡村发展的态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渠县法院将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及时向违法犯罪行为亮剑,依法严惩查实的各类犯罪行为,促进平安渠县、法治渠县建设。(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