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万源检察院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效果明显

来源:万源检察院 作者:李自城 发布时间:2020-06-29 17:53:28

日前,由万源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孙某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在万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割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万源市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邀约同未取得狩猎证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私设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并约定所得猎物或猎物出售价款平均分配。同年11月10日晚,孙某某等人捕得疑似野猪的野生动物一头,并以人民币3007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孙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系禁止猎捕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本院审查后认为,孙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详细举证,同时结合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经过庭审,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并已按我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李自城)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