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系通川法院宣判的首例洗钱罪案件。
庭审中,控辩双方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的丈夫王某(已判决)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担任德宏公司达州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协助管理达州分公司业务工作,直接或参与向48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提成3546200元,其中部分存入银行卡。被告人吴某明知王某工作内容及所得收入均来源于投资公司提成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分别为577、767,供王某转移其非法所得收益。其中,王某向尾号为577的卡号转款168万元,向尾号为767的卡号转款109.5万元。期间,吴某用以上款项购买了位于遂宁市的商业用房一间,价值176.56831万元,其中2015年8月18日用尾号为577的卡号支付了149.249万元;吴某还与遂宁市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放款居间服务合同》,向孟某和邓某分别转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该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四川省人大代表、达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达州市及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等共计30余人参加了旁听。(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