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竹法院集中宣判3件毒品犯罪案件,对5名毒品犯罪分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名毒品犯罪分子被顶格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其个人财产。在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时,于全社会营造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零包的形式先后11次向吸毒人员谢某某、杨某某贩卖冰毒,单次价值300元、500元不等。交易方式均为:吸毒人员谢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毒资,后由被告人杨某某指定地点并告知谢某某,谢某某与杨某某前往指定地点取得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11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没收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被告人尹某某贩卖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零包的形式先后18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每次均获得毒资800元,交易方式均为:吸毒人员以微信等方式向其支付毒资,被告人尹某某确定毒品放置地点,吸毒人员到指定地点取走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先后18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10000元;依法追缴、没收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魏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在大竹县某地交易。后魏某某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得冰毒5克。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称有人购买毒品让其准备好一包30克的和一包量较小的毒品冰毒。2019年8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轿车从大竹县某街道驶至被告人吴某某所居住的大竹县某小区外。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电子秤将准备好的毒品与被告人刘某某在轿车上交接时,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3.82克)及散落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粉末(净重2.72克),在副驾驶座位门边地上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31克;在该车手刹处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12.57克;在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上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67.88克。
2019年8月28日10时许,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居住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屋内起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18.63克。
2019年9月9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有起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11次,共计30余克,其中20克系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得再转卖他人,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轿车内交接毒品冰毒时,从车内及副驾驶座位旁地上所起获毒品冰毒数量共计39.42克,因二人事前共谋贩卖与他人,为此,二被告人本次行为系共同犯罪,本次起获毒品冰毒数量应认定为二人共同贩卖数量。本次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
三被告人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对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追缴、没收三被告人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此次集中宣判,有效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为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褚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