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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玉娇 发布时间:2020-06-23 09:25:58

近日,渠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被告人杨某、康某、王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杨某、康某、王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5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贴吧联系到一网友,并花6000元钱从该网友处购买一只鹦鹉,后不想养。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找被告人康某帮忙联系购买鹦鹉,被告人康某便联系了杨某,双方谈妥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杨某的该只鹦鹉。之后,王某通过康某向杨某支付了4300元钱,杨某收到钱后找“黑猪儿”将鹦鹉运回渠县交给王某。此外,被告人康某于2015年、2016年先后从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花鸟市场购买了两只“灰鹦鹉”,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上半年先后从网友“鹦.小五”处购得两只鹦鹉,案发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康某处查获的两只动物以及被告人康某帮助王某购买的动物物种均系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从被告人王某处查获的另外两只物种系金头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整体价值均为1000元每只。

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有自首情节,同时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渠县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渠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3天。该案依法快审快结,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杨玉娇)

 

责任编辑:向芷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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