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罪犯刘某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随后,依法安排刘某会见了近亲属。下午,宣汉法院协助将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进行监督。
罪犯刘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达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刘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裁定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与周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到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四川省宣汉县贩卖,刘某打电话让在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的何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忙联系毒品货源。同月27日,刘某、周某某来到黄埠镇某酒店与何某某见面,何某某受刘某某托联系上家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040克。刘某将毒品运回四川后卖给他人。
同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再次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二人与刘某的妻子一起到来到黄埠镇后,刘某的妻子去探望亲戚,刘某和周某某则到某酒店与何某某见面,何某某应二人的要求联系上家购毒,商定以每克26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刘某将其与周某某共同出资的13万元购毒款(包括前次贩毒所得收益)交给何某某,由何某某携款与上家交易。8日上午,刘某让其妻子乘坐惠东县至大竹县的长途客车返回,何某某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帆布包放至该客车行李架上由刘某妻子带回四川,刘某和周某某则乘坐飞机返回四川。次日上午,周某某驾驶轿车搭载刘某到大竹县汽车客运站接刘某妻子后,在汽车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查获分别重2960克、2000克的甲基苯丙胺两大袋,另外从刘某的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403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购买、运输、销售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参与共谋,共同出资,委托他人联系毒源购毒,亲自或利用亲属跨省长途运输毒品,并负责销售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刘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对罪犯刘某依法及时执行死刑,切实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对严重毒品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态度。宣汉法院作为此次死刑执行任务协助单位,积极能动,提前制定预案报市中院和县委政法委,协调安保、维稳、交通等工作保障,并调派警力全力保障此次死刑执行任务顺利完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侯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