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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法院远程庭审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来源:宣汉法院 作者: 侯维平 发布时间:2020-06-15 10:37:13

6月12日,达州市宣汉法院在第一审判庭通过远程庭审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海、吴某1、吴某2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对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73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并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3日,被告人赵某海将购买的冰毒藏匿于宣汉县东乡镇部分居民楼的楼梯巷道、电表箱、广告夹缝等地方,并将藏匿过程和地点拍摄成微信小视频发给其妻子即被告人吴某1。多名吸毒人员多次向吴某1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付款,吴某1便将丢包藏毒视频转发给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到藏匿地点领取冰毒。2019年5月24日至6月3日,被告人赵某海、吴某1采用上述方法先后向3名吸毒人员贩卖冰毒10次,共计约1.3克,收取毒资约1800元。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2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冰毒1次,从中获利50元。2019年6月3日,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吴某1抓获,并在吴某1的微信中发现赵某海发送的5条藏匿毒品地点的视频,在被告人吴某1的配合下,缉毒民警在宣汉县东乡镇熊家湾周边的楼梯巷道内查获冰毒5小袋,共计0.73克。

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海、吴某1以牟利为目的,先后10次共计向3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1.3克,获赃款1800元,且缉毒民警从其丢包藏匿毒品的地点现场查获冰毒0.73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2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统计,2020年1月至5月,宣汉法院共计受理涉毒品犯罪案件10件19人,审结9件13人,结案率90%,平均审理期限为15天。下一步,宣汉法院将紧紧围绕国家禁毒委“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主题,紧盯新一轮禁毒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毒品治理,强化禁毒法治宣传,助力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侯维平)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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