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在办理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时,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教唆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追诉,并将二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1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在魏某某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中央公园小区的家中共同饮酒,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的妻子打电话叫其回家。随后,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魏某某饮酒的情形下,仍然唆使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SXXXXX号大众途观汽车搭载蒋某某从达川区中央公园小区往达川区中迪国际小区方向行驶。5月9日5时许,当该车行驶至达川区南国大道一品南庭小区正大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刘德荣驾驶的川SX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通民警抽血送检,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2.2mg/100ml。
案件办理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对两被告人进行了释法说理,不仅让被告人得到相应的处罚,也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了酒后不能开车,更不能为了一己之私或者面子唆使他人酒后开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王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