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大竹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系大竹法院审理的首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四川省大竹县人,1943年生。2019年7月23日15时许,陈某某搭乘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行驶至东柳解放村小学附近下坡路段时要求在此下车。因未到公交车站台,驾驶员未在陈某某要求的地点停车。为让驾驶员停车,陈某某从座位走到驾驶室,抢夺驾驶员的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驶离公路,公交车右前轮掉入路边水沟,车辆受损,车内十余名乘客未受伤。
本案开庭之前,陈某某已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并取得当事驾驶员谅解。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驾驶人员手中的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年逾七十五周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考察,陈某某再犯罪的概率极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吴沛倩 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