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大竹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对生产“毒豆芽”的被告人黄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9年,黄某某在家中自建豆芽生产小作坊。2018年下半年,黄某某在网上购买 “无根素水剂”并掺入豆芽中。其先后将生产出来的有毒、有害绿豆芽以每斤1元、黄豆芽每斤1.2元的价格销售至大竹县某超市或者自己运到某菜市场零售。
2020年1月16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某某销售出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检黄、绿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该物质在2015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公告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被明确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大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售到超市或者自己零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庭审已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以及“大竹法院”新浪微博官方账号进行了直播。(褚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