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过多个城市的朋友,当你们细心观察就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城市卫生状态越好的却很少见到环卫清洁人员,反而在卫生差的城市,环卫清洁人员随处可见,很多地方还会见到成群的环卫清洁人员……
一条河流,源头的一个污染源,中下游十个治理辖段都难于解决,这其中的道理值得深思!
多元化解纠纷,无非是有或用更多的方式来选择对纠纷的化解。这真就象对一条垃圾塞满河面的河道的治理,无非是在选择采用更多方式或方法将各种不同大小或不同性质的垃圾从河面上捞起一样!
《人民调解法》是这样定义人民调解的: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从定义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就是针对具体的纠纷进行的化解活动。从多元化解纠纷来看,人民调解只是这多元中的一元而已。
我们认为:人民调解也好,各种专业性调解也好,诉讼也好,从根本上都是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对于这点,我们完全没有问题。但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非得要等到纠纷产生再来寻求所谓合适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呢?
我们的想法:化解纠纷是有截点的。“截点”就是我们最希望将纠纷“截”在哪个“点”来解决。最低成本的化解其实是预防纠纷发生,即,将化解纠纷的截点提前。从实际和本质上讲,不管多少元的纠纷化解都是在做“补漏”的工作,我们应将更多精力去用于如何“防漏”,即预防。即,在调解具体个案纠纷的同时,更应去关注纠纷产生的共性原因和规律,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或对策。我们不能一边在调解纠纷而另一边在不停地发生同类的纠纷,这样的一种现象,其实两边都很累。这就象上面所说的城市卫生一样,当生活在该城市中的人整体卫生意识差,就算这其中有部分人是讲究卫生的,但在大环境下也易于被同化,当大多数人随手可以乱丢垃圾时,再多的环卫清洁人员有多大能力去保障城市干净整洁呢?
以人民调解为例,究其根源,我们认为《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的定义包括的范围过小了。《人民调解法》通篇仅有一处使用了“预防”两字,这里的“预防”还不是如何预防纠纷发生,而是在针对具体的个案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也就是说,人民调解这个概念从提出之时就是针对具体的个案纠纷,没有包含如何预防纠纷发生的内容。因此,建议修改《人民调解法》或以新法的形式来明确预防纠纷发生的机构和职责。同时基于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的重要性,建议这种机构和职责应是专职的。或者,从现有机构中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责分离,专职专管。
那又该如何来预防纠纷发生呢?
普法!
普什么法呢?
纠纷集中在哪些类就普什么法,抓住主要和重点!
如何普呢?
分区普!区域划分以适宜为原则。
我们通过对咨询群众所述问题的统计,从2017年7月13日正式入驻法院,从那时到现在,共接待咨询群众2474人次,其中合同类1004人次,占总咨询数40.58%;婚姻家庭类876人次,占总咨询数35.41%;其他的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格权纠纷及不归属于分类的其它问题总计594人次。
从上述的统计数对应统计图明显看到,婚姻家庭类和合同类,两项就占了总咨询数的76%左右,其他五类总共才占24%。如何来预防主要这两类纠纷的发生比单纯针对这两类具体个案纠纷进行调解具有更好稳定社会的效果。根据婚姻家庭类中离婚纠纷占主及合同纠纷中民间借贷纠纷占主的情况,确定对《婚姻法》和《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法律知识普及。
普法一定要达到两个效果:
第一, 如何来预防纠纷发生;
第二, 当发生了纠纷,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去寻求解决。
如:离婚纠纷,应让接受普法的人清楚:慎重离婚的意义;结婚和离婚虽从形式上看只属于两个人,但影响到的人和范围远远不是两个人,慎重决定结婚,更需慎重决定离婚;协议通过民政办理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在什么情形下适合;哪些情形下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准予离婚;小孩的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应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的基本原则;什么情形下一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对于民间借贷,应让接受普法的人清楚:借条应如何规范;如何留下转(付)款依据及保留这些依据的意义;法律对利息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约定利息;(因合同引起所形成的)欠条与借条的区别;各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等。为此,我们专门针对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分别制作了《离婚建议书》和较为规范的借条格式,并就相关注意事项作了说明。
普法分区:在城区,以社区为单位;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同时,城区普法与农村普法内容选择也应有差异。如,《婚姻法》和《合同法》不管是在城区或农村都可以普,但如物业服务和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普法就宜在城区普,在乡村进行普法,可选当地主要的纠纷形式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普法。
有一个账是绝对算得过来的,即一个专职普法人员,绝对比一个专职的纠纷调解员所起的作用大得多!因普法是群防。一个普法专员一次两小时的普法已经让数十或上百人(家)知道如何预防发生纠纷,以及发生了纠纷应通过什么程序去寻求解决,但一个调解员一次两小时的调解或许一个具体的纠纷还没有调成!前者的效果两小时后已广布社会,后者两小时的效果还在或刚刚出调解室,更坏的情况可能是什么效果也没有!
基于上述思考,我们切实采取了行动!
尤其需要提的是,这样的普法方式改变了群众单个人去找调解员咨询法律问题的“个人采购”变成了调解员送“货”上门的“批发”服务格局。
另外,普法还能达到一个效果,那就是真有纠纷发生,在化解中减少当事人之间或与调解员或与法官之间的对立情绪,因通过普法,当事人会更明理更知法,这对化解纠纷有非常显明的积极效果。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了为争一个13岁小孩的抚养权坚决地对立着。原来,他们都认为谁争到小孩抚养权,小孩以后就只给谁养老。通过普法,他们明白了,就算双方离了婚,小孩仍是双方的,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他们也明白了对于一个13岁小孩来说,由谁抚养真正的决定权其实是由小孩的意愿来决定的。当他们清楚了这些之后明白了,先前双方的对立实际上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空耗。
目前,我们还在做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就是对咨询群众接待数据进行进一步统计分析,希望能得到咨询群众来访的主要集中月份,如果能得出共性规律,则普法时间宜安排在高峰月份前进行。以期以最少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最好的纠纷预防效果。下图是已经统计的2018年和2019年两个整年的数据统计图(2017年和2020年因不足整年,数据未纳入分析)。
从上图暂时的情形看,咨询主要集中在2、3月和11月份。这是否属共性规律,尚待持续统计后最终确定。
总之,治理必须治源,治源方是治根治本。只有当源头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再辅之以过程中的各辖段治理,河水自然清澈。(蔡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