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三汇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涉疫情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渠县法院三汇法庭 作者:罗强 发布时间:2020-06-02 15:48:27

近日,渠县法院三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疫情不准放鸽子”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王某系渠县信鸽协会主席,被告蒲某系渠县某赛鸽中心会员。2020年4月疫情防控缓和期间,蒲某所属赛鸽中心举办春季信鸽比赛,不久便被相关部门叫停,赛事被迫取消,蒲某疑是王某举报,便在双方均加入的有百余名成员的信鸽协会微信群辱骂王某。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蒲某在指定微信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公民的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本案原告王某是信鸽协会主席,在特定圈子内具有知名度,被告蒲某在信鸽微信群中辱骂王某造成名誉受损,其行为确有不妥,考虑到王某的诉讼请求只是赔礼道歉,而没有经济赔偿,双方之前并无其他矛盾,且发生在疫情期间,本案适宜调解。

案件承办人耐心听取蒲某讲述事情经过,通过释法明理并耐心疏导,蒲某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并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后双方自行协商由蒲某在指定微信群赔礼道歉。王某现已撤诉,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罗强)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