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法院公开宣判杜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对杜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该案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大竹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首案。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该院判令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某某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8月6日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款时止,本案被告人杜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法院申请向刘某某、杜某某强制执行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杜某某均暂无具有实际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7月,杜某某及其前妻因旧房拆迁在大竹县某小区获得安置房两套,其中一套归杜某某所有。于某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查封、拍卖杜某某名下的房屋。但杜某某已于2022年7月22日将该房屋以24.5万元的价格出售,收到房款20万元后,杜某某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将房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其他债务等,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在民事案件执行中以及刑事案件审理之初,被告人杜某某一直认为其仅是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对还款持消极态度。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向杜某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其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为化解矛盾纠纷,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组织被告人杜某某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进行调解,经两次调解,杜某某与于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场履行3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杜某某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履行部分义务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充分考虑其借款担保人的身份,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但部分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大竹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对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据介绍,下一步,大竹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的高压态势,坚持激励与打击并重、惩戒与预防并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陈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