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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法治护老 一路相伴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唐永娟 发布时间:2024-10-16 09:32:38

九九重阳,今又重阳!

因天气原因,今年的桂花迟迟未开。好不容易,天变凉了,一场雨浇歇了暑气,一阵风香遍了竹城。

迟桂未晚香萦绕,风吹野菊遍地黄。尘世相逢开口笑,流年不弃桑榆老。

《西京杂记》记载:九月九日,佩茱萸,食蓬饵,饮菊花酒,云令人长寿。九是数字的最大数,是久长久远的谐音,九上又九、九九重阳含有长长久久、长寿尊贵的隐喻。因此,重阳节又被称为老人节。

大竹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坚持“如我在诉”,将爱老、尊老、敬老精神记在心间,落实在脚下,倾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传递法治馨香。

案例一:张婆婆的养老问题解决了

张婆婆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后因其丈夫去世,张婆婆再婚,与再婚丈夫未生育子女。张婆婆再婚时,其三名子女均已年满20周岁,再婚丈夫的孩子也均已成年。现张婆婆年逾八十,患有心脏病,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饮食、如厕等均需专人照料、陪护,无经济收入。张婆婆的生活现由继女婿照顾,自己的孩子却缺席不到位。为了解决养老困境,张婆婆找到了法院。大儿子以张婆婆再婚时未经子女允许或未告知子女,再婚后也未帮助其带孙子女为由推卸赡养责任,且三被告并未就张婆婆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张婆婆的养老问题陷入僵局。

大竹法院受理案件后,向三被告释明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再婚,子女不得干涉,并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三名被告与母亲重归于好,接受法院判决,履行赡养义务。张婆婆养老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二:丧子之痛的财产纠纷化解了

夏婆婆和黄大爷居住在大竹某镇某村,两人共同养育王大哥。王大哥成家后,与妻子田大嫂共同生育了儿子小王。

王大哥常年在外地务工。2024年3月,王大哥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闻讯后悲痛欲绝。夏婆婆、黄大爷因年迈体衰,故委托孙子小王前往务工地处理赔偿事宜。

经务工地人社局认定王大哥死亡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赔偿,其中王大哥死亡补偿金悉数打入小王账户。后小王拒绝向二原告分割赔偿款项,原、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无奈将孙子小王和儿媳田大嫂告上法庭,请求分配王大哥的死亡赔偿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二原告年迈无经济来源且遭丧子之痛,被告田大嫂也遭丧夫之痛生活存在诸多难处。“家事纠纷宜解不宜结”。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告知双方当事人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提醒双方当事人珍惜彼此的关系,不要因为财产纠纷而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向二原告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四名当事人抚平了亲人故去的伤痛,重拾了亲情,夏婆婆和黄大爷的养老问题也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三:提供劳务受伤后得到赔偿了

因贺某某要更换房屋天盖,张大爷应罗某某招揽从事木工作业,双方约定更换檩条工资以天计算。后张大爷在更换天盖时,脚踩的桷子板突然断裂,张大爷从高处摔落,导致受伤。张大爷先后在某镇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医院医治。双方就治疗费用和后续费用未能协商一致,诉至大竹法院。

大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大爷受被告贺某某的雇请修房屋天盖,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劳务关系,张大爷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被告贺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大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架危险作业时,自身不注意施工安全,在工作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对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贺某某对原告因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的判决。

人间重晚晴,秋色映重阳!大竹法院愿天下老人都能被岁月温柔以待,时光清浅安然。在金秋时节,心有暖阳,笑看晚霞满天,回忆如诗,故事如画。每一个清晨都充满希望,每一个黄昏都满是安详

(唐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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