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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为民解忧获肯定 锦旗飘扬耀初心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献蜀 李小华 发布时间:2024-09-20 09:36:51

“人生第一次因为买卖纠纷走上了诉讼的道路,本以为这是一场硬仗本以为要拖很久,但是,在东柳法庭法官及其团队的公正、高效处理下,我的诉讼被完美化解。“法庭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责任心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的人文关怀让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与法官的温度。”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东柳法庭收到当事人曾某寄来的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信上如是写道。

据介绍,今年2月,原告曾某在某网购平台与被告贾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Gucci毛衣、Prada牛仔裤等7件商品。被告承诺商品均有水洗标(奢侈品衣物无水洗标无法鉴定是否为正品,亦无法获取衣物的尺寸等基本信息)。原告向被告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货款共计9880元。原告收到购买的商品后,发现除Chanel单鞋以外均没有水洗标。原告找了专职鉴定人鉴定,经鉴定,Dior毛衣一件、Celine外套一件、Prada牛仔裤和被告赠送的Celine短袖为假货,其余商品暂时无法鉴定。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在某网购平台大量售卖闲置奢侈品,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的经营者,其售卖商品与其先前承诺不相符,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并诉至本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被告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出售商品皆为被告自己购买使用后的闲置物品,部分商品没有水洗标是正常的,在原告购买时已明确说明,不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原告没有使用过在被告处购买的物品,被告同意原告退还上述物品后,返还原告货款。

承办法官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原被告双方阐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二、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行为结合原告向该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释法说理和风险告知。针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在向被告送达裁定时,承办法官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对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法律释明。被告在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提出上诉的同时,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承办法官在向原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时,转达了被告希望和解的意见,并向原告分析诉讼程序,从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负担、集中精力完成学业等角度出发,希望原告与被告能够进行和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告考虑到其开学在即,学习任务重,精力有限,同时也了解到本案诉讼风险、继续诉讼会增加诉讼成本等,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提出被告即使不按退一赔三支付赔偿款,也应赔偿其实际损失9000元。考虑到被告远在北方,为避免其千里奔波,承办法官通过线上转达了原告的调解意见。被告表示现在经济压力大,愿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因双方调解方案仍存在较大差距,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不厌其烦地进行沟通,针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各自调解方案的利弊,通过数轮的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退物、被告返还货款,被告另行补偿原告损失4000元。为避免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再起纷争,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原告将案涉衣物通过微信视频方式由被告确认无误后交付快递公司,被告将货款及赔偿款如数转给原告。该案得以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衣物,双方通过微信约定被告交付的衣物需有水洗标,但被告交付的部分衣物无水洗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调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亦符合法律规定

王献蜀 李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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