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执行法官延缓执行,待病情稳定后,我将外出务工挣钱来缴纳罚金”,被执行人李某高兴地说。
2016年5月,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320元予以退赔返还受害人。因罚金、责令退赔款项未缴纳,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集约查控系统查询财产并冻结其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银行账户冻结后,李某银行卡上的低保金不能正常使用,生活极其艰难。李某的母亲来到法院了解冻结原因,知道是罚金未缴纳被冻结。
李母告知执行法官,现在其家庭生活困难靠低保金生活,且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刚于近日治疗好转出院。法院核实了被执行人残疾证、病历、诊断证明书、低保金发放银行流水等材料。考虑到李某患病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合议决定让其缓缴罚金,并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被执行人承诺,身体恢复后外出务工争取早日缴纳执行款。
渠县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展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努力达到法与情在个案中的协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