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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通川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滔 发布时间:2024-07-26 18:08:21

近日,四川高院发布了2023年度四川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报送的某生态食品公司、李某诉某农业局行政处罚案入选其中。

某生态食品公司因管理疏忽,屠宰的两头生猪产品尚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即被生猪产品承运人连同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的生猪产品一并运输至某市场销售,但未产生损害后果。某农业局经调查认为,该生态食品公司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并无主观故意且该行为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15日,并对公司处以罚款12.5万元、对生产负责人处以罚款7.5万元。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通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食品公司未提供案涉生猪产品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出厂的相关记录或凭证即运输至市场销售,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鉴于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且该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事发后亦主动配合停业整顿,其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某市农业局在作出处罚时,未考量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决定违背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显不当,法院遂于2023年7月31日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应当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既纠正违法行为,又教育引导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时未考量减轻处罚情节,导致处罚数额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对经营发展本就处于困境的企业,无异于雪上加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严格遵循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提示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时,要充分考量个案情节,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通川法院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抓住“公正与效率”这条司法生命线,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我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介绍,下一步,通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动司法为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不断推出“升级版”司法服务,高水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司法新动能。

(王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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